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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制)实施办法
日期:2026-01-23 12:10

宁夏大学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

(项目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人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主要支持研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专门人才,重点支持高校“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我校获批立项的项目名称为中阿命运共同体高端人才培优计划”,对外合作交流处、人力资源部、阿拉伯学院共同负责本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项目执行期为3年(2026-2028年),累计选派15人。留学单位为沙特阿拉伯王国沙特科研与知识研究中心摩洛哥哈桑一世大学

第四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选派人员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

 

  1.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基本要求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无违法违纪记录

        2.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4. 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海外研修工作。

      第七条 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无条件正式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外语水平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2. 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 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4. 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英语应取得高级班结业证书;

       5. 参加雅思、托福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学术类)6.5分(含)以上、托福网考95分(含)以上

       6. 赴其他语种(除英语、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以外)国家留学者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对该语种的面试或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7. 博士后类别申请人通过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语言要求的,可视为外语合格,须在外方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九条 专业要求

    选拔专门从事阿拉伯语语言文学教学与研究工作或从事中东地区、阿拉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国际关系等领域研究工作且英语可作为工作语言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十条 类别要求

         1. 高级研究学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2. 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511日以后出生)。

       3. 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511日以后出生),须为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

    申请以上类别均须符合《宁夏大学师资培养管理办法》(宁大党发〔2023156号)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本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 已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 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 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自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不满2年;

       5.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科研项目资助出国留学

     

  2. 申请、评审与录取

     

    第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研究后,所在单位报送推荐报告、申请人材料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与对外合作交流处共同负责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方法

    采用申请材料审核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独立打分和评议根据评审结果,按得分排序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标准

       1. 综合素质: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政治素质、专业基础、国际视野、跨文化交流能力及身心健康状况。

       2. 学术水平与业绩:评估申请人已取得的科研成果、教学业绩及在国别区域研究领域的学术积累。

       3. 研修计划可行性:审核研修计划的学术价值、与中阿命运共同体研究主题的相关性、目标明确性以及在外方单位实施的可行性。

       4. 发展潜力:评估出国访学对申请人学术成长、教学科研能力提升及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预期贡献。

        5. 项目契合度:优先支持研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人选,按时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学校按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单位推荐公函初选名单及申请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后确定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九条  被录取人员须在资助资格有效期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资助资格不予保留。

    二十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向所在单位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派出手续,抵达留学所在国后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示和我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手续,确认资助起算时间。

    二十一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按要求完成留学计划,自觉接受留学单位、我校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满足领取奖学金条件。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二十三条  鼓励留学人员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成文、发表、公开时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 阿拉伯学院须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和期满总结,并按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期间,如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追偿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执行

     

     

                                                                      宁夏大学中国阿拉伯国家研究院

                                                                        202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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