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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学院推优工作细则
日期:2014-01-10 00:00

阿拉伯学院推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党建设的需要,是党赋予共青团的光荣使命。

第二条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开展“推优”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根据团章规定,基层团组织均有向相应党组织“推优”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我院团总支及各团支部,“推优”工作必须在校团委和院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以院总支及所属支部为组织核心,依靠全院广大团员青年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

第五条开展“推优”工作,团的基层组织首先要把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规范组织建设,完善制度建设。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基层团支部要先进行整改,在团的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之后,再开展“推优”工作。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六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降低要求,“推优”的基本条件如下: 1、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且工作业绩突出,经所在党组织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培养考察期满一年的团员;

2、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3、思想进步,入党动机端正,定期向党团组织递交思想汇报,积极团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主义学习小组的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参加党课培训学习并结业;

4、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努力,成绩优良,在被推荐的上一个学期学习成绩没有不及格现象;

5、符合上述四项基本条件的团员,依积极分子综合量化考核结果作为依据确定为初步推选对象,量化考核采用加权分形式,即以百分制为基础,上一学年度平均学习成绩占80%,上一学年所获课外学分占12%,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占8%。

第七条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本人申请入党,表现突出符合推荐条件的,学院团总支可直接向该团员所对应党组织推荐其列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三章 “推优”工作具体实施程序

第八条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具体程序为:

1、团员青年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各团支部应尽快掌握本支部团员递交入党申请的情况,为团员的培养、教育做好准备;

2、各团支部按照院学生党支部和院团总支的统一部署,由团支部委员(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组成“推优”工作小组,辅导员是党员的,应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参照第六条中“推优”的基本条件,制定本支部具体推荐方案并统计综合考核加权分;

3、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由“推优”工作小组向大会介初步推选对象基本情况并公布综合考核加权分,在全体团员广泛开展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推荐民意测验,团员大会必须是本支部2/3以上团员出席且程序合法才有效,民意测验必须达到参加测验人数的60%才能通过;

4、“推优”工作小组根据综合考核加权分排序和民意测验结果是否通过确定本支部推荐对象并公示,公示期10天;

5、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各团支部将推荐名单上报院团总支,领取并组织填写《党员发展对象推荐表》,经院团总支审核盖章后,由各团支部向所对应党支部推荐;

6、一般团员、团支部委员的推荐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书记的推荐意见由班长填写,《推荐表》盖章签字后进入个人组织发展档案。

第九条从外单位转入我院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荐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重新参加“推优”。

第十条被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不断扩大团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二条在院党支部的统一组织下,各团支部每学期应至少开展两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有条件的支部应成立党章学习小组定期开展活动。活动形式可以是团日活动、社会实践、座谈讨论、知识竞赛等。每学期末,各团支部要将活动情况和教育效果以书面形式上报院团总支,院团总支将以团员教育活动的成效作为年度“红旗团支部”评选的首要依据。

第十三条院团总支定期向院学生党支部汇报全院团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党组织也应及时将“推优”和教育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团组织反馈,指导团组织更好的开展工作,使思想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取得实效。

第五章“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学院各级团组织应将“推优”工作纳入团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各学生党支部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团支部要经常向党支部了解团员中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党支部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经常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拉关系、送人情等不正之风的出现。各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若发生违纪行为,经调查属实,对相关责任人,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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